3日办结,7日释放,乐清检察羁押必要性审查不晚点
2017年8月,一位母亲带着厚厚的资料来到乐清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,未语泪先流,她说道:“检察官,我申请对我儿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,希望能给他取保候审。”
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?
乐检君先给大家普个法
羁押必要性审查,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,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,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。
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(试行)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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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,这位母亲是认为她儿子不需要继续羁押,想让检察官建议变更强制措施。
让我们检察官好好审查审查
究竟发生了什么情况
01
疑点出现
2017年4月,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朋友义气,参与了一起打架斗殴案件。事后,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对刘某进行刑事拘留,并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。
乐清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在接到刘某母亲及其辩护人的申请后,向刘某母亲详细了解申请理由,认真听取了刘某辩护人的意见。
原来,公安机关根据刘某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,认定刘某在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岁,因为上述材料登记的刘某出生日期均为1998年8月8日。
但,刘某母亲提出,刘某的实际出生日期为1999年9月17日,农历一九九九年八月初八,犯罪时距离年满18岁还差5个月,属于未成年人。
如果刘某被认定为是未成年人犯罪,那他将具有法定从轻情节,直接影响他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判断。
因此,驻所检察室检察官立即对刘某的羁押必要性予以立案审查。
证据审查
02
为确定刘某犯罪时的真实年龄,检察官仔细审查了案卷全部材料,并对刘某母亲、辩护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,发现:
1
刘某的生育服务手册(记载性别为女)和一胎计划生育证记载时间均为1999年,基本判定刘某的父母在1999年生育了一个孩子,但因性别出入,是否是刘某需进一步核查;
2
族谱记载刘某的出生日期为1999年农历八月初八;
3
刘某的入团申请书和预防接种证记载出生日期均为1999年8月8日;
4
户口登记簿:刘某父母共生育两个孩子,均为儿子,刘某是长子。
03
证据分析与案件处理
经比对和审查,检察官认为上述材料是客观真实的,且确实有农村地区将农历生日当作公历生日填写的习惯,刘某的实际农历出生日期为1999年八月初八,这一天也确实是1999年9月17日,因此,可以认定刘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。
随后,检察官仔细审查了刘某的犯罪情节及预期量刑,并与刘某本人谈话,了解其认罪态度和悔罪情况。
检察官,我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,我绝不会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。
综上,检察官认为刘某符合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,立即向办案部门提出了改变刘某强制措施的建议。而此时,距离刘某母亲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,才仅仅过去两天。
五天后,乐清市检察院公诉部积极采纳建议,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办理了取保候审。
2017年11月16日,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认定被告人刘某的真实出生日期为1999年9月17日,属未成年人,适用从轻处罚情节。刘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适用缓刑。
2018年1月,该起案件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评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优秀案例。
2016年以来,乐清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73件,变更强制措施案件67人,缓解了“一押到底”的情形,有力地保障和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。
文丨陈婵娅
编辑丨施梦子、郑佩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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